第二十二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市级机关及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设置。
考试大纲的制定、笔试科目的试卷命题、制卷、阅卷评分以及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级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同时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三条 笔试结束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前,由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进入面试的人选进行报名资格复审,主要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主要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方法考试录用: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五条 按照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招录职位体检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级机关具体实施。报考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