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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吉府发〔2009〕2号 2009年2月26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精神,结合上级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投入,一方面,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另一方面,有效整合“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现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效率。

  2、整合部分涉农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激励返乡农民工创业补助和贷款贴息。

  3、科技、支农、社会保障、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可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4、农业产业化政策性奖补资金可向吸纳返乡农民工数量多、带动农民增收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市科技局、市经贸委)

  二、税收优惠政策
  5、返乡农民工个人,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6、返乡农民工个人,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免征营业税。

  7、经有关部门批准,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符合残疾人条件的返乡农民工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为社会提供劳务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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