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2010年以前,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9、对返乡农民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0、对返乡农民工依法注册的企业,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1、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13、对从事个体私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14、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5、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征管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一律下放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6、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申报地方税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7、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地方税收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