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
范围主要是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的消防产品使用领域。
主要内容:1.各类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市场准入制度;2.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3.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4.消防产品是否加贴“身份证”标识,标识信息是否正确;5.自动报警产品、自动喷水灭火产品、防排烟产品、应急照明灯具、室内装饰装修阻燃材料等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行为。6、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应用是否规范。
四、整治措施
(一)严禁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和场所擅自投入使用,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严禁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按规定使用阻燃制品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严禁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四)严禁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五)严禁歌舞娱乐场所使用不开外窗的包厢,违者,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在不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使用,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严禁在设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八)凡是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有关责任人员。
(九)凡是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
(十)凡是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并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决定。
五、方法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月26日至3月5日)
市政府制定下发《吉安市“守护60”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行部署动员。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会议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全面清理盘点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6日至3月15日)
一方面,各地组织消防、文化、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另一方面,调动治安大队、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消防中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力量,对辖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到的情况逐一填写登记表(见附表1、2、3、4),分别建立台账。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必须在3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至7月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3月31日前完成,每排查整治一处公众聚集场所,填写一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表》(见附表5),存档备查。4月1日至4月10日,市政府抽调消防、文化、工商、安监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按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以上比例进行实地抽查。4月20日前,各地要做好迎接省政府公众聚集场所检查准备工作。
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集中整治时间截止到7月底。
(四) 督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1、各地就加强和改进公众聚集场所、合用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守护60”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2、市政府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宣贯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情况通报全市。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宣贯“守护60”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工作的领导,确保思想认识高,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高,检查标准高,执法水平高,整治质量高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尤其是消防、治安、派出所之间要多警种联动,落实“防消结合”制度,在整治隐患的同时,加强实地熟悉演练等灭火救援工作。
3、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公安、文化、工商、安监、消防部门领导要分片包干街道、乡镇。按照“安全检查无禁区”的要求,确保监管到位。凡因贯彻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从严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