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9〕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市属和中央在渝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对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以下简称“现场供气”)提出新的要求,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做好“现场供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摸底调查你辖“现场供气”企业基本情况,填写《重庆市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并于3月13日前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督促“现场供气”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报送备案文件、资料,并在5月1日前完成对现有企业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将“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于发放日起1月内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存档。
四、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应督促“现场供气”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
联 系 人:程 卓
联系电话:67522703
附件: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2.“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3.重庆市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1: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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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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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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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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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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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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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的工业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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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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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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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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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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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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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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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模式、品种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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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等技术资料,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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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供气”点的主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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