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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

  (三)火工用品由县(市、区)公安部门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作文字记录。供电电源由县(市、区)供电部门切断并拆除供电线路。 
  (四)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及井口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工作。
  (五)矿井关闭后,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填报《关井验收单》。
  (六)县(市、区)政府在井口设立关井碑,并在《太原日报》上发布关井公告。
  四、奖励办法
  (一)对被关闭煤矿缴纳的资源价款,按核减动用储量后的剩余储量全部退还;
  (二)对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奖励500万元;
  (三)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在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用地指标、转产过户费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给予倾斜支持。
  五、关闭程序及时限 
  (一)3月26日前,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关闭煤矿名单,经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组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政府上报煤矿关闭协议,经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按关闭煤矿数量和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县(市、区)政府。
  (三)被关闭矿井资源价款返还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核实动用储量并提出返还资源价款数额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予以返还。资源价款中属于上交省财政的,由市国土、财政部门牵头办理返还价款具体事宜。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5月底前完成列入关闭名单煤矿关闭工作。
  六、工作要求 
  (一)县(市、区)政府是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关闭淘汰小煤矿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按要求顺利完成关闭和退出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关闭煤矿政策依据,结合煤炭产业发展和区域煤矿实际,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关闭矿井。其中,列入省政府《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晋政办发〔2008〕59号)的关闭矿井必须关闭。关闭煤矿以单独关闭或资源整合关闭方式进行。通过整合关闭矿井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确定关闭的矿井先坚决关闭,确需利用关闭矿井系统或井筒的,待资源整合设计批准后,按设计要求恢复利用。
  (三)煤矿未关闭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检查,严加监管,对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防止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以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后不予退还价款,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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