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安监〔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315号),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含工业矿渣堆场)是化工企业的辅助设施,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对其实施安全监管。现将我市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生产许可
(一)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且其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已进行安全评价,只需申请许可范围变更,不再对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另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二)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工业废渣贮存场所未进行安全评价,则应补作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专项评价,并应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三)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其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应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并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或变更申请许可范围为:工业废渣贮存场所营运;
(四)化工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工业废渣贮存场所的,在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和验收安全评价中,要将其纳入评价内容和设计范围,并在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一并将工业废渣贮存场所纳入许可范围。
二、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专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