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公司→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500万吨以上公司,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名专职安全总监及3~5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万吨以上矿山,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名分管安全领导及2~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万吨以上矿山,配备1名分管领导及1~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万吨以下矿山,配备1名分管领导及1~2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或安全顾问。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和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将安全生产责任与每一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安全绩效工资制,实施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矿长和队长及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例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安全、爆炸物品管理、采场安全管理等10个基本制度;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原、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帐。
5.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标准化、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化、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化、要害部位管理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等系列活动,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生产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消除设备、操作、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维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开展企业“零事故活动”,促进全体员工积极、主动、自主参与安全预知和预防行动。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全市非煤矿山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严密排查、重点整治,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隐患治理要做到内容、标准、措施、进度和责任“五落实”。
1.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对露天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档案,对一面坡、伞檐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强制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实施机械铲装作业。开展地下矿山机械化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垮塌专项整治,对未建立机械化通风系统及机械化通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地下矿山,要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组织地下矿山提升运输设备专项督查,防止断绳、跑车等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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