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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3.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和执法制度,健全监管执法程序,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考核与监督,促进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职,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到从严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反应灵敏、处理坚决、行为果断,该停的要立即停止生产,该取缔关闭的要按程序立即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该处罚的要依法立即处罚。
  4.建立互查制度。建立区县、企业间的安全互查制度,开展不定期的交叉检查,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矿山企业,在项目审批、信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证照发放等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
  (四)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及相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要求,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
  1. 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在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设立专管职能科室,配备2~5名专职监管人员;在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少,监管任务相对较轻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明确具体的监管职能科室,配备1~3名专(兼)职监管人员;乡镇(街道)配备1~3名非煤矿山专(兼)职监管人员。
  2.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政治素质和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非煤矿山专业技术和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廉政教育、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创优争先活动,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能力。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各级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落实部门和领导工作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对非煤矿山企业的依法监管;在完善乡镇安监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按规定实施委托执法,形成职责明确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
  4.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装备投入,配备安全监管必需的交通工具、电脑等办公设备、检测检验、摄像照像、录音器材、应急救援装备及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现场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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