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7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规范返乡农民工认定程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确保我区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返乡农民工的认定条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广西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以后返回原籍、目前还没有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条件。
第三条 返乡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发放。《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后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第五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管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返乡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主创业、从事规模种植业养殖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其本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