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做好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与结算。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年内基本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全面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二季度设区的市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争取第三季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协同推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
(由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工作,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由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年内全面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及规范管理工作。
(由养老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政策,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分流安置职工的政策及相关措施。
(由失业保险处、劳动工资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工作任务的完成。年内确保各统筹地区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参保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负担医疗费用。
(由医疗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由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养老保险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农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九)继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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