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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旅馆提供代收代发邮件服务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邮件收发,并设置登记册,做好相关记录。

  旅馆收到旅客交付寄送的邮件,应当向旅客出具收件凭证;向旅客交付代收的邮件,应当经旅客签收。

  第三十一条 (旅客住宿权)

  旅客享有平等的住宿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旅馆不得拒绝旅客住宿:

  (一)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的;

  (三)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者影响旅馆正常经营的动物、危险物品的;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旅馆的客房没有空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旅客客房使用权)

  旅客登记入住后,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旅客允许,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三)旅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四章 重大节庆活动旅馆住宿保障

  第三十三条 (重大节庆活动旅馆住宿保障预案)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旅馆住宿需求分析系统,并制定相关保障预案。

  本条规定的重要节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本条规定的大型公共活动,是指国家或者本市组织、主办的大规模会议、展览、庆典、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重大节庆活动的信息指引)

  在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来沪旅客住宿量预测,并向旅馆提供相关服务指引。

  在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逐日发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住宿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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