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械、轻工、纺织、电力、烟草、港口等建设项目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发电、造纸等高风险及存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确保工作质量。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开展工作,及时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组织好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整体进度和按期实施。
(二)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信息,共同推动、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国家或省确定的机械、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符合 “三同时”规定、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一)切实落实好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7号)和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要求,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情况、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配合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广度、深度和实效上下功夫,立足源头治本,消除安全隐患。针对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运输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严格排查和整治。对各类非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从重查处,严厉打击。对重大隐患,建立挂牌督办和消号制度,办一件消一件,确保隐患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按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1、道路交通安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推进以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认真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查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低速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努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
2、水上交通安全: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航运企业、港口企业、水运施工企业和水运船舶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