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九府厅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种子经营秩序,确保农民用种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种子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将种子安全纳入对乡镇的综合考核,层层签订种子安全责任状。要切实加强农业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将种子管理部门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种子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改善种子管理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为有效开展种子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健全种子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追究当地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种子案件上报制度,发现种子案件,立即立案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二、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种子管理工作机制和种子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种子管理牵头部门的责任,及时掌握种子市场动态,依法查处种子违法案件。要将种子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经营户登记工作,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要按企业信用分类要求对种子经营户进行严格监管,将种子管理部门报送的经营户违规情况录入该经营者的档案,依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扣分,降低该经营户的信用等级。农业和工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工商部门需要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农业部门应及时提供;对农业部门需要的种子生产经营办理营业执照情况,工商部门应及时提供。公安部门对妨碍种子执法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严格经营资格,规范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