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民殡发〔2009〕107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推进首善之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