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丧葬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第十一条 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丧葬补贴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档案内容应包括:《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第二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