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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3.健全捕捞渔民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湖区捕捞渔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照城乡低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特别困难的捕捞渔民提高救助标准。在禁渔期间,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捕捞渔民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使人均月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困难捕捞渔民,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将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捕捞渔民的农村合作医疗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将捕捞渔民纳入当地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对象范围,对血吸虫病患者免费发放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在渔民集中安置区,优先支持建立村卫生室,为渔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帮助解决捕捞渔民子女教育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渔民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按政策全部纳入经费保障体系;对寄宿的渔民子女,全部纳入寄宿生活补助范围,享受政策规定的补助费。
  5.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安排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培训专项,对捕捞渔民成年子女和青壮年捕捞渔民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和转产就业能力,重点培训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创造一部分公益岗位。对捕捞渔民转产创业按照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信贷扶持机制,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大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从事休闲渔业、远程捕捞、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及其他从业活动,扩大渔民转产创业途径,增加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6.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全面清理现行针对捕捞渔民的各项收费。坚决禁止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水面承包费等。免征渔业船舶检验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收渔民捕捞许可证工本费。
  7.加强洞庭湖渔业资源养护。加强洞庭湖渔政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沿洞庭湖区渔政管理体制改革,沿洞庭湖各市、县市区对洞庭湖的渔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畜牧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从洞庭湖区原有渔政队伍中择优录用,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对渔政执法装备、设施维修、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等予以补助支持。将洞庭湖和湘江禁渔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纳入洞庭湖、湘江流域综合治理范畴,统筹考虑防洪、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制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确保不增加新的捕捞渔民。严禁划湖承包捕鱼和养鱼,对已经发包的,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清理,限期取消。严禁使用非法网具,打击非法捕捞。建立健全鱼类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制度,完善洞庭湖春季禁渔期制度,保护增殖洞庭湖渔业资源。加大洞庭湖水域污染治理力度,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洞庭湖水域生态修复基础研究,支持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强化洞庭湖综合治理,建立严格的申报制度,除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外,对在洞庭湖水面、滩涂、湖洲从事影响渔业资源养护的涉水工程,要征求省级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推进退树还湖、退芦还湖,尽快恢复洞庭湖生态功能,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洞庭湖资源。
  三、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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