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内政发电〔2009〕1号 2009年2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力度,治污减排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国家污染物减排工作总体要求和自治区确定的“到2010年,全区城市、旗县所在地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建设目标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建设资金缺口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价格调整工作进展缓慢、市场融资能力差、管理体制不顺、监管工作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完成2010年全区减排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进度
(一)目前没有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地区,必须在2009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前期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相关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二)已完成前期工作但因国家和自治区暂未安排专项资金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要在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创造先行开工条件,确保在2009年内开工,并在2010年年底以前建成投入运行。
(三)国家和自治区已下达专项资金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开工,并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建成投入运行。
(四)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力争在2009年年底以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五)自治区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和耗水大户,未按自治区规定的期限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并确保在2010年年底以前达标排放,其中6个国家级工业园区要在2009年年底投入运行。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投融资渠道
(六)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要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先急后缓、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地方资金,保证在2010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