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各地在利用好现有城市建设融资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市政公用行业资源,组建新的融资平台,争取各类银行贷款和申请发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企业中长期债券。
(八)各地区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和没有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的标准进行收费价格调整的地区,必须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开征和价格调整工作。2009年年底,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要达到60%以上,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收缴率要达到80%以上。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水户,可减免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九)各地区要尽快提高城镇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09年6月底前按照不低于现行供水价格的标准完成自备水源水资源费价格的调整工作,标准调高后的增收部分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全额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鼓励中水回用。已列入“十一五”中水回用规划的城市,2010年年底中水回用率必须达到20%以上。支持用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对中水回用管网建设,自治区优先安排奖励资金。中水价格按当地供水价格减半收取。
(十一)促进城镇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在严格遵循特许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实力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三、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金融部门要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融资的重点,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对污水处理项目按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用电价格;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允许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四、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十三)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结合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因地制宜地确定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方案,积极组织即节约投资又环保达标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对于工业基础薄弱,城镇人口较少,污水排放量、自然降水量偏小和土地、气候条件比较适宜的城镇,经自治区环保部门认定,选择土地处理系统进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