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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五、加快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积极推行给排水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组建城市供排水公司,统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优化资源组合,解决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转制难和建设融资平台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全区抓好试点引导工作。
  六、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十五)环保部门要抓紧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检测网络平台建设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实现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与各盟市、自治区环保、建设部门全部联网。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奖励补助办法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市场运作和竞争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出台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必须将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自备水源水资源费调整和收缴情况,按月报送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
  七、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十六)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筹措配套资金和落实优惠政策具体负责。各盟市要将自治区分解到各地的指标细化到旗县(市、区)、责任落实到旗县(市、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各地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十七)自治区及盟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和国债资金的落实、稽查以及污水收费标准的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城镇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监督和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经委、环保、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耗水大户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逐个进行落实;监察、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支持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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