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津财农〔2008〕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补偿对象为承担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开支,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0.25元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列支,用于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林道的建设和维护、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等。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五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相关区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