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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5号)


  《萍乡市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萍乡市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号)要求,结合萍乡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行支持企业发展调度会制度
  调度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机械行业办、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煤冶办、市民政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重点办、人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萍乡供电公司、有关金融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参加,联络单位为市经贸委。重点调度分析全市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调度会每季一次。
  二、依法减免缓交有关规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的税费负担。经认定的工业困难企业,缓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价收取,银行部门抵押物贷款评估费减半收取;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政策。
  (三)缓缴环境资源类收费。资源开采型和消耗型企业的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排污费等环境资源类收费缓征一年,到2010年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期补缴。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和环保费缓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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