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已经2009年2月2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返乡就业工作,是当前一项关系民生、关系全局的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返乡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工作,搞好对接服务,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优化帮扶举措,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落实和完善对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帮扶机制,在《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1月1日后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以下凭证或资料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外出务工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一)埠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与埠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三)埠外企业的上岗证或工作证;
(四)其他可以证明在外务工的凭证。
第三条 回乡创业人员开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额可为零首付,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四条 返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缴各种税款。超过起征点,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两年内可以缓缴。
第五条 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务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办的技能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