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自培基地。新招员工超过20人/次,可实行企业自培,享受相对应的培训补贴;从业人员少于200人企业,可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委托培训。
第六条 返乡务工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下列费用: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
(四)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
(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统一代码证书费;
(七)计量器具检定费;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九)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十二)船舶登记费;
(十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四)城市占道费;
(十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十六)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十七)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
(十九)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一)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二十二)预防性体检费;
(二十三)预防接种劳务费;
(二十四)《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五)《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除前款规定外,返乡务工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设定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缴;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 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凭《登记证》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为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