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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补充办法的通知


  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自培基地。新招员工超过20人/次,可实行企业自培,享受相对应的培训补贴;从业人员少于200人企业,可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委托培训。

  第六条 返乡务工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下列费用: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

  (四)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

  (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统一代码证书费;

  (七)计量器具检定费;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九)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十二)船舶登记费;

  (十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四)城市占道费;

  (十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十六)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十七)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

  (十九)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一)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二十二)预防性体检费;

  (二十三)预防接种劳务费;

  (二十四)《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五)《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除前款规定外,返乡务工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设定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缴;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 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凭《登记证》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为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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