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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回购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回购意见的通知
(余府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回购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2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回购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完成,保障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公司)经营收益来源,增强其融资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城投集团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排污排水、城市景观等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业主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财政局是全市基本建设的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监督和管理,并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与市城投集团公司签订回购协议、办理市城投集团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的回购结算等工作。

  三、市城投集团公司和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回购工作机制,签订建设项目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回购金额并明确以现金或其它权属作为回购方式等内容。

  四、建设项目的回购金额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总投资(含规划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征地拆迁费)、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等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严格控制,主要包括:

  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项目投资概算的1.5%实行总额包干计提;

  ㈡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标准,每年核定一次项目投资总概算和项目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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