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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20元。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

  为了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社保、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建档立卡,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合理。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分别参加了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中专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分别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并按相关规定享受低保待遇,不再参加以学校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且户籍转入城镇的大中专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城镇居民低保,经批准后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政策和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取消农村低保待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待遇。

  对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教综〔2007〕27号)认定且未纳入城乡低保的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每人每年20元给予补助。大中专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大中专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有条件的高校也可根据大中专学生缴费困难情况给予补助,以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补助水平

  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补助水平按照《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8〕95号)规定执行,即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40%,州、地、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55%,县、区(或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为70%。其他待遇按照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中专学生需在院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中专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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