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验。年度项目完工及子项目竣工后,县级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的自验。自验结果分别上报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省级主管部门。自验合格的县级工程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
(二)省级验收。县级实施项目的省级验收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州地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验收比例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
(三)国家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申请国家有关部、委、局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依据
(一)《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准的设计更改文件。
(三)国家和部(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
(七)工程建设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表及影像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七)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