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销售、家庭来料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发展,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继续做好劳务输出和输入工作,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协作,开展好区域对接、产业对接、城乡对接和技能对接,促进劳务经济的发展,打造劳务输出品牌,使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化,由松散型向组织型转化,由盲目流动向有序流动转化,由单一型向多元型输出转化,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化,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针对性、稳定性。
(四)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落实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创业群体,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创业型区县、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组建市、区县两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拓宽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渠道。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