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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四、建议、提案答复要按统一的格式行文(附5-附16),均使用市发改委便笺小红头印制。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内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格式规范。正式答复意见必须形成书面答复函,经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或委员。办理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标注在答复函抄送件和电子抄送件的右上角。送交代表或委员的答复函可不标注。“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近期难以解决;“D”表示所提问题因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客观现实,确实不能解决,只能留作参考。
  五、答复件发文范围。代表建议答复件要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政协提案答复件要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同时均抄送协办单位。对市人大议转建,主办处室形成办理意见后,应当先将书面答复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视情呈送市领导审阅,经同意后再由承办处室答复人大代表。对政协组织提案,在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将办理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由其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六、办理工作实行“双互动工作法”。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处室要通过与提建议者、提案者进行办理互动,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办理过程,使代表和委员理解在办理之中、满意在答复之前。
  七、承办处室正式答复代表、委员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续复。
  (一)承办处室正式答复后,代表、委员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续复。如落实时限较长,则在落实过程中,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代表、委员续复。
  (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兑现后向代表、委员续复。不能兑现的,则应当及时续复,并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
  (三)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承办处室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作答复。
  (四)答复过程中,代表、委员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建议、提案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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