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法院要开具收据,要及时、公正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院要引导行政相对人充分举证,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可以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六条 对诉讼能力较弱的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涉及其重大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建议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行政相对人是盲、聋、哑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法院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可以协调相关部门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与行政相对人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法院要优先、及时安排开庭,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快审快结。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因残疾、年老体弱等身体原因不方便到法院开庭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本着便民的原则,到行政相对人居住地进行相关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使行政相对人依法及时、方便了解案件的审理进程等案件信息。
  第十条 行政案件应依法公开审理。公开审判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应尽可能满足公众旁听的需求,并依法于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重大案件要适当安排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第十一条 在庭审中,法官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对其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法官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适当的提示和引导。
  第十二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但又切实存在实际困难需要解决的案件,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第十三条 行政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特殊情况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要依法延长审限的,必须报高级法院批准和备案,并在届满前10日办理有关延审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