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替代和节约优质水资源,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治理和保护滇池,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建成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区环保、滇管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再生水水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等的非饮用水。再生水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等国家相应分类水质标准要求。
第五条 在市级财政设立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用于补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处理利用再生水的资金补助,以及再生水水质的定期抽检、再生水利用设施日常运行及计量设施的监管,抄表计量等工作经费。
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按年度编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