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遵循“先利用、后补助”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每年3月31日前,由设施管理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再申请补助;
(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每半年委托具有相应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对再生水主要水质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市节水办委托具有相应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每月随机抽检一次。
(三)市节水办按实际利用的再生水水量进行核算,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建立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示补助资金信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补助的资金、利用水量等信息在本单位或住宅小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未到市节水办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从滇池、城市河道或其它景观水体等取水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复利用水、冷却水、循环用水等;
(三)已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片区、区域)污水处理企业,或者取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从事再生水生产经营的企业;
(四)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要求检测和上报检测报告的,不予补助;
(五)其它不予补助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单位或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单位以伪造资料、擅自改动计量设施等手段,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补助的资金。
再生水水质抽检不达标的,扣减当月资金补助,并由市节水办依据《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