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京政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强化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分工,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精简与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6个(其中合并后保留的2个),撤销的16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2个。
二、对于撤销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并在正式对外公布3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有关部门应按要求承担起相应工作。
三、对于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涉及跨部门的事项,责任部门做出重要决定时,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尽快建立灵活便捷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由责任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按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4〕30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1999〕1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要同时明确撤销期限。
五、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按照议大事、抓协调、不代替职能部门工作的要求,规范其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是对跨部门的重要业务进行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商议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有关工作。六、严格执行《条例》和中央编办、
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京办字〔2008〕18号)有关规定,凡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各部门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制订规范性文件及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设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事项的,必须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市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要求区县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