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文物、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市政、园林、旅游、城管执法、市政专业公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保护和修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区房屋保护、修缮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修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组织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违法建筑;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资金;在市政府统筹组织下建设和筹集居民搬迁定向安置用房;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现存房屋、居住人口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管理数据库,对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 区政府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房屋修缮、胡同整治数量,人口疏散计划,工作进度安排,资金及房源安排等内容。各区工作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房屋保护和修缮
第七条 房屋保护和修缮主要通过翻、改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等方式进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四)房屋修缮施工应当使用传统材料,采取传统做法,保持传统形式,修缮后应当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的要求,符合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房屋保护和修缮应当执行市规划、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别的房屋,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