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分担标准:
  (一)因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确需实施搬迁的,由区政府负责所涉及的居民和单位搬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二)院落外的基础设施改造费用由政府或市政专业公司承担。
  (三)院落内的基础设施改造费用,包括材料、人工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有关市政专业公司应当提供接驳服务。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统筹协调历史文化街区清洁能源改造、环卫设施改造、架空线入地、胡同外立面整修等各类市政改造和环境整治工程,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施工,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居民疏散

  第十七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居民应当按规定搬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
  (二)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
  (三)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
  (四)其他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条 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公有房屋承租人愿意腾退房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宣传动员,对提出腾退申请的房屋承租人进行登记;
  (二)房屋产权人与申请腾退的承租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人可以用房屋直接安置承租人或实施登记轮候安置;
  (三)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产权人。
  对公房院落腾退部分居民后剩余的承租人,产权人可将其调整到其他院落安置,变更租赁合同,并适当改善承租人居住条件。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承租的直管公有房屋的,购买人应当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对承租人妥善安置,再与产权人签订公房补偿协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公房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