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通告〔2009〕1号)
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
管理规定》细则
一、为实施《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检查井的井盖,分别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依照《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施工工地、拆迁地区或未经竣工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
四、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对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