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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减灾和灾后恢复工作中的作用,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民灾后自救能力,稳定广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促进我区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任召集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处级),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召开

  联席会议为年度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或协商,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农业保险有关问题。

  三、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西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广西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兼任。各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四、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广西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方案、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尊重和支持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坚持协商与协作,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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