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科学制订立法规划和计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年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调整和编制立法规划,制订年度立法计划。在完善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重点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三农”工作和煤炭工业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行政监督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注重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相当部分的精力放在立法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上,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引导、规范、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2.不断改进立法方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起草组织工作,逐步减少单一部门或业务部门起草法规、规章的数量,适当增加联合起草或委托起草法规、规章的数量,努力增加综合机构起草法规、规章的数量。推进委托起草工作,尝试招标起草方式。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公平与效率等方面的关系。完善立法调研、公众参与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实现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拓宽立法征求意见渠道,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严把立法审查关,维护法制统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山西地方特色。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工作,每年选择1至2个项目,采用审查机构、起草机构、中介机构评估等不同方式,对立法的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估。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订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施行。完善规范性文件“四级备案,三级审查”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按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改。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不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