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建立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厅(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办、监察、财政、人事、法制、招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
(二)重新调整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部门涉及内设机构职能调整以及内设机构调整的,其“三定”方案要进行必要的修改,重新明确各部门“三定”方案。涉及“三定”方案重新调整的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三定”原则上不增加内设机构个数,不增加人员编制。
(三)加大对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人员的配置和培训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选好配齐行政审批机构人员,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取得相应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骨干到服务窗口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机关内设机构同等级别的人员。要加强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加强行政审批业务、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把行政审批工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做好集中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推进集中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绩效考评机构要将集中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考评指标。对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成立相应审批机构工作不配合的部门,对不愿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机构和相关内设机构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对审批行为和被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应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部门各内设机构不承担审批职责后,也应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工作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编办、法制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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