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科技、贸易及医药产业发展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会同创新基地成员单位、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出口或具备出口潜力的企业;
(二)企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原则上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相关产品销售总额的3%;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科技项目试验、应用能力。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能力;
(四)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融资能力强,银行信誉好。
第十五条 申报创新基地企业应报送创新基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现状和进出口情况;
(二)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地位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情况;
(四)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创新基地企业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办公室会同创新基地成员单位每两年对创新基地企业进行考核与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对创新基地企业考核与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创新基地企业发展总体情况。主要是创新基地企业销售总额和利税情况等;
(二)创新基地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情况。主要是创新基地企业出口额和增幅,开拓国际市场情况等;
(三)创新基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情况及技术水平提升情况。主要是创新基地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包括专利、专有技术、自主品牌建设、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