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任务分工。区直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区直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市属项目总体推进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事关全局的特别重大项目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大藤峡枢纽等3项,由自治区成立专门的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
(二)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好项目推进工作。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加强项目推进的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工作,帮助和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新开工项目年内全部实现开工,努力争取预备开工项目年内开工。对续建和竣工投产项目,要帮助项目业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续建项目多完成投资工作量,竣工项目近期竣工投产。涉及重大项目的特别重要事项,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协调推动。自治区成立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各市也要相应的成立领导机构,并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健全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各市市长、自治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自治区统筹推进相应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加快项目审批。着力改进评审和审批制度,超常规加快项目审批,按照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加快项目审批工作。
1. 下放审批核准权限。自治区政府针对当前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下发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对下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将原属于自治区审批的,申请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是除国家文件明确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外,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涉及项目城市规划、用地、林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外,其它全部下放到与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审批。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尽量缩小项目核准范围,规范审核程序,下放审核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