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