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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六)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体制、机制和重大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跨地区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综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事项,推进有关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和协调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及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五)发展规划处
  (六)综合改革处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九)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
  (十)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十一)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十三)能源处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十五)社会发展处(人口综合处)
  (十六)就业分配保障处
  (十七)经贸流通处
  (十八)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十九)价格监测监督处
  (二十)价格管理处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总经济师2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6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上海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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