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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交通、建设、经贸、金融、保险、证券、财政、教育、文化、民政、水利、卫生、科技、工商、旅游、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专业性强、掌握行业信息快的优势,积极拓展统计范围,尽快实现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的转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政府统计体系的信息资源。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服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对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凡开展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支持本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对涉及全市主要经济指标核算和科学发展观评价、小康进程监测等重要数据,各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前,必须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再行上报,以确保数据客观充分反映发展情况。

  (三)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提供科学发展观评价、小康社会建设、节能减排、服务业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社会发展评估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财政及其他各种资料;部门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也要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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