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发布机制。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发布频率、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要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要按规定及时报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本系统统计资料,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数据有重复、交叉的,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数据为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各新闻单位公开报道引用全市统计数据时,必须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或审核认可的数据为准。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落实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部门统计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指导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基本制度。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健全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发布程序。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经过审批(备案),经审批的调查项目,要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切实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有效防止重复调查,既减轻基层负担,又避免“数出多门”。
(三)强化统计普法宣传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定期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加大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的力度,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