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有关规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鲁国资考评函〔2008〕43号)
省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
你指挥部《关于抓紧上报清理规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紧急通知》(鲁工指字〔2008〕6号)收悉。按照通知要求,我们对各级政府及其和部门新增加的涉及省管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涉及省管企业的收费项目及存在的问题
据省管企业反映,近年来,各有关市及相关部门新出台了一些收费项目,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具体情况为: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2005年11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对矿山开采企业征收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环境保证金)。截止至目前,济宁、烟台、泰安、济南、菏泽、枣庄、临沂等七个市,已向7户省管煤炭企业征收环境保证金3.1亿元,并存于与当地管理部门。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又下发了经国务院批复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对矿山企业地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环境保证金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提取,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而我省规定是按照企业采矿权许可证面积和开采期限计算征收环境保证金,按此计算7户企业应缴保证金总额将达90亿元。征收标准较高,征缴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且征收管理方式不合理,难以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价格调节基金。
2006年以来,菏泽、济宁、枣庄、泰安等有关市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出台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向辖区内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中,济宁、菏泽对煤炭企业按煤炭生产量征收,征收标准分别为8元/吨,、15-20元/吨;枣庄市、泰安市按煤炭销售量10元/吨征收。按上述征收标准,7户省管煤炭企业每年将负担6亿元左右,2007年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1.3亿元,2008年1-8月份已缴纳3.9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