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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章程;
  (6)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新设立的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审批。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js.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公示。
  三、《通知》九条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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