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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民政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应在七月底前,将存在《通知》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五)项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通过市民政部门抄送市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转发文件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各区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通知》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应各自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主管部门,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名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有上述情形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公示。
  五、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票据的申请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需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督部门办理申请购买票据的许可手续。
  (2)票据的购买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凭财政票据监督部门审批同意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注明购买资格的《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购买票据。
  (3)票据的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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