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区)都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拿出300万元,各县(区)每年要安排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其50%用于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补助和奖励机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作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信用担保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在三年内),对担保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既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也减少因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而应由政府补偿的财政压力。
(三)实行规费减免。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的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检测、公证等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涉及评估等中介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四)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按照“保本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执行,其它民间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民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且年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担保机构,由所辖地财政按2%的费率标准予以补差。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激励机制。每年对金融机构扶持信用担保,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扶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前三名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好,扶持企业发展有功的,按当年累计担保额8‰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除外),以上奖金由所辖地财政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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