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9〕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市(县)区具有城镇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按照此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少年儿童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三)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